发布时间:2023-03-28 点此:16次
1.亮脚产品底部离地面净高(H3)不小于100mm。围板式底脚(包脚)产品的柜体底面离地面高(H3)不小于50mm。
GB/T-3324-2008《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1.产品外形宽、深、高尺寸的极限偏差为±5MM,配套或组合产品的极限偏差应同取正值或负值。
2.各类家具的同一单位产品采用树种的质地应相似,同一胶拼件树种应无明显差异,针、阔叶材不得混同使用。
3.产品外表的局部装饰,不受单一材种的限制。
4.虫蛀材需经杀虫处理。
5.外表不得使用腐朽料。内部或封闭部位用材轻微腐朽面积不超过零件面积的15%,深度不得超过材厚的25%。
6.产品主要受力部件用材的斜纹程度超过20%的不得使用。
7.其他轻微材质缺陷,如裂缝(贯通裂缝除外)、钝棱等,应进行修补加工,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外观的可以使用。
8.薄木和其他材料贴面的拼贴应严密、平整,不允许有脱胶、明显透胶、鼓泡、凹陷、压痕以及表面划伤、麻点、裂痕、崩角和刃口。贴面的纹理、图案、颜色应对称相似。
9.外表的倒棱、圆角、圆线应均匀一致。
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1.甲醛释放含量≤1.5mg/L。
2.重金属含量(限色漆):a.可溶性铅≤90。b.可溶性镉≤75。c.可溶性铬≤60。d.可溶性汞≤60。(单位mg/kg)。
GB/T9846.1-9846.8-2004《胶合板》
1.甲醛释放含量≤0.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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