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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价格如何定义

发布时间:2023-03-30 点此:15次

木材价格如何定义

木材价值的货币表现。一般指原木价格。

价格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只要存在商品生产和流通,价格也就必然存在并发挥其作用。

木材价格作用
①对生产和流通起调节作用:当价格高于价值时,林业企业就盈利。反之,林业企业就亏损。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中国木材生产和分配,既受国家计划的制约,又可进入木材商品市场流通。因此,必须应用价值规律,把计划调节与价格调节协调配合,促进流通领域物资广泛交流,更好地为生产服务。

②对木材的供求关系起调节作用:木材价格的提高或降低,对森林资源的利用和恢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木材产量的增减有着密切关系。木材市场供求关系和森林资源的变化,要求对木材价格做出相应的调整。当森林资源较好,木材产量较高,流通领域正常,市场供求基本平衡时,木材价格比较稳定。

反之,木材短缺,市场供求紧张,木材市场价格倍增,从而影响正常性生产和消费。可见,木材价格是木材市场供求平衡的指示器。③价格是进行经济核算的重要工具:要进行经济核算,就必须有价格。

木材价格如何定义

例如木材的产值、木材的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指标,没有价格就无法进行经济核算。因此,用价格衡量企业的劳动消耗,评价企业的经济效果,乃是企业进行经济核算的重要条件。
木材价格构成
木材价格是价格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由许多相互作用的因素构成的,但其基本因素是价值。在实际经济工作中,木材产品价格是由木材生产成本、流通费用、税金和利润等4个因素构成。①木材生产成本:成本是制定计划价格的重要依据和最低界限。木材生产成本有两种基本形态:一种是木材的个别生产成本,即工厂成本;另一种是木材的社会生产成本。

前者反映一个经济区的社会生产水平,后者是国家制定木材价格的最低经济界限。②流通费用:即木材在流通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③税金:即国家根据规定的税种和税率征收的那一部分企业纯收入。④利润:木材价格中的利润可分为生产利润和流通利润两部分。

生产利润表现为生产单位生产木材所创造的利润。而流通领域的利润是由木材的经营单位从木材购销差价中扣除流通费用和税金后的余额。
木材价格种类
中国木材产品经过国家计划分配渠道或非计划分配渠道的流通过程进入消费领域。在木材流通过程中,往往经过多次交换,而各次交换价格又不相同,因而形成各类价格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经济关系。

木材价格种类在中国主要有收购价、调拨价、市场销售价3种。
木材收购价
它用于收购集体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计划生产木材的价格。随着林业集体经营和个体经营的迅速发展,木材收购价愈来愈显示其重要作用。

木材收购价的制定,不仅要保持生产木材的劳动消耗得到补偿,还应有一定积累,使其在发展生产基础上逐渐增加集体和林农收入,扩大林业再生产能力。中国50年代初期,木材议价收购,后来逐步取消议价,执行省、自治区定价。1957年,由各省、自治区提出木材收购价格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1963年,物价管理权进一步集中,松、杉原木和杉原条三种主要木材收购价格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规定。30多年来,国家对木材和林产品的收购价格做过多次调整。1983年同1950年相比,价格水平提高了2.1倍,提高幅度在11类农副产品中居第四位。
木材调拨价
有两种形式:一是由产地的木材收购单位向本系统内贮木场交货的结算价格。

它是在产地收购价基础上,加上产地林业部门的流通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的。另是木材出厂价格,既由国家指定的林区铁路车站或大河码头设贮木场场地交货价格。由木材成本、利润、税金、育林费等项构成。

它是林业部门与国民经济各部门进行木材商品交换的一种价格。木材出厂价格于1952年以前由各省、自治区规定。1953年起由中央统一管理,全国执行统一的木材出厂价格,而且经过了几次较大的价格调整:①1956年国家降低重工业产品价格,木材出厂价格相应地降低7.5%。②1965年国家提高木材出厂价格4.7%;调价后全国平均木材价格为每立方米58元。

③1979年到1980年,南方木材出厂价格由每立方米60.78元调整到80.40元,提高32.3%;北方木材出厂价格由56.20元调整到73.06元,提高30%;全国平均木材出厂价格由60.78元调整到76.48元,提高25.8%。④1981年,南方木材出厂价格由每立方米80.40元调整到96.40元,提高19.9%;北方木材出厂价格由73.06元调整到80.58元,提高10.3%;全国平均木材出厂价格由76.48元调整到87.33元,提高14.2%。⑤从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由国家物价局和林业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的《调整整顿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木材价格方案》。

这次调整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木材价格,同时在这些林区和用这些木材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行新的木材国家标准。北方非主产区木材价格也相应调整。辽宁和西北、华北各省及自治区国营林业单位生产的木材,由他们的物价局会同林。

木材如何收购

中国林业部门在南方集体林区进行采购经销列入国家计划内木材的一种经营办法。它具有商业和生产的两重性。

原木在产区作为产品,在初级市场进行出售,由国家收购,属于商品流通范围;由于收购的木材由产区到销区还要经过装、卸车或推、出河,运输和分类,贮存等生产活动,才能销售给用户,且有较大的劳动投入量,因此,它又可做为整个木材生产过程的一部分。

国家对木材实行收购的出发点是:①为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不断增长的需求;②通过收购工作,指导木材生产顺利地发展,使之更好地纳入国家计划;③为有效地控制木材价格,正确处理木材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利益关系。
收购办法
1949~1950年,南方木材贸易主要由私人木商经营,木材收购价格随着其他物价和销区木材价格的波动而变化,仍按“龙泉码价”,看货议价。1951年,国家决定冻结私商木材,由国家定点挂牌,现场收购。1953年,各省(区)森工机构相继成立,实行“中间全面管理,两头适当控制”的方针。

在开展木材收购工作的同时,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加强木材贸易管理。从1956年开始,森林工业部门与农业生产合作社直接挂钩,实行“计划控制,订约收购”。各地逐步建立起以收购劳动群众、集体单位生产的木材为中心任务的基层木材收购组织。

实行“订约收购”的基本点,是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在掌握各单位森林资源状况和木材生产能力的条件下,按照地方林业部门批准的采伐范围、采伐方式和采伐量,由木材收购单位和各集体木材生产单位签订一种阐明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书。生产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山场、树种、材种、规格、数量、质量、更新措施及综合利用等条件,进行木材的采、集,并运至铁路、公路、河边的装车场(或推河场)交售给收购单位。并要负责搞好采伐迹地的更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木材综合利用。

收购单位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验收、结算和付款,并对生产单位的森林更新和资源利用进行技术指导,同时相应地规定双方违反合同的赔偿办法。
1981年以来,国家逐步取消了对南方集体林区的木材统购任务。先是国家统购70~90%。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决定“集体林区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产销直接见面,多家经营,市场活跃。林业部门对此采取了以下措施:①进行体制改革,发挥自己优势,建立木材贸易中心;利用现有设施、技术和人力向社会提供服务;②实行林工结合、林贸结合;③制定木材指导价格;④加强林政管理等。
收购机构
南方集体林区木材收购业务是由各地林业部门(县林业局、木材公司、木材水运局)统一组织,并在其下设置木材收购站或木材采购站进行。木材收购站除了完成收购木材外,也进行一定的地销业务。

同时又都集中一定数量的劳力和装备,进行下段木材运输活动,即把收购的木材,从收购点装、运至国家集中调运木材的贮木场(或木材转运站)。木材收购站的管理体制,经营业务范围,任务量大小,由于各地情况不一,不完全相同。收购站的设置,一般应根据木材的自然流向,要便于集体交售木材,集中保管,及时检尺验收与转运、调拨,并尽可能与行政体制相适应。大多数在流域或公路干线集汇点,并靠近乡镇所在地。

通常在主要林区,一个站以一个乡为经营范围;在一般林区,可以自然流向一致的2~3个乡为经营范围;个别的也有一县一个站的。
木材收购站是沟通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的桥梁,肩负着以营林为基础,组织好集体单位木材生产,订约收购和运销的任务。站的具体业务工作可概括为:①搞好订约收购,经常调查了解收购价格的执行情况,利用价格杠杆,促进集体的木材生产。并抓好产品规格、质量,保证各项合同和国家计划的完成。

②做好产品的检验和保管。③做好运输、到材和地销调拨的组织工作,并及时进行财务结算。④认真贯彻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保护森林,组织集体木材生产和更新造林工作。

⑤积极宣传国家的林业方针政策。
木材收购站的产品验收,是通过木材检验,在保证规格质量的前提下,统计产品数量和产品等级。它是贯彻实行合理采伐、合理造材、合理利用木材的重要措施,也是执行国家政策法令,联系群众的纽带。

它既关系到满足用户需要,又关系到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是收购单位经营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废木材多少钱一吨

我只能提供大概价格,一吨应该在5000元上下有浮动,因为品种不一样。收购的价格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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