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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见面送什么礼物

发布时间:2023-02-21 点此:22次

案例回顾:

男子蒋某通过某社交软件结识了女子小杨,两人在网上相聊甚欢,大有一番相见恨晚的感觉。聊了一段时间后,两人互生好感,蒋某便想约小杨在线下某酒店见面。

小杨虽然答应了,不过却暗示蒋某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蒋某考虑了一番后,提出见面后可以送小杨一部最新款的某品牌手机,两人达成一致。

随后,男子蒋某便提前订好了酒店,并把房间号发给了小杨,而小杨最后也如约来到了酒店。两人当晚在酒店发生关系后,男子蒋某亦按照事先约定,送给了小杨一部最新款手机。

小杨见蒋某信守承诺,显得很开心,两人又在酒店房间温存了片刻后,便一起携手离开了酒店。不过,让男子蒋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几天过后,他却因涉嫌嫖娼被警方依法传唤。

原来,女子小杨是一名失足女子,因在其他酒店从事非法交易时,遭人举报,结果被警方当场查获。在警局里,面对警方讯问,女子小杨如实供述了和她进行过非法交易的人员,而这其中就包括蒋某。

然而,男子蒋某到案后,却拒不承认自己属于嫖娼。他认为自己对女子小杨的真实身份并不知情,而且他给女子小杨买的手机是为了表示好感,赠与她的礼物,而并非属于嫖资,因此,警方凭什么认定其属于嫖娼呢?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男子蒋某究竟是否构成嫖娼呢?

对此,有律师认为: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男子蒋某与女子小杨通过某社交软件结识,之前并不认识,而且两人之前在线下也从未见过面。因此,两人属于不特定的对象之间。

此外,男子蒋某为了约女子小杨见面,许诺送其一部最新款的手机,两人在酒店房间发生关系后,男子蒋某也的确兑现了承诺。因此,两人是以财物为媒介发生的关系。

综上所述:就本案而言,男子蒋某其实已经构成了嫖娼,因为他符合卖淫嫖娼全部的三个构成要件,即不特定的对象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了关系。

对此,本文却认为:

1、男子蒋某对女子小杨的真实身份事先并不知情;

2、男子蒋某送给女子小杨的最新款手机,是为了表示好感而赠送的礼物,并非属于嫖资的范畴;

3、男子蒋某与女子小杨之间,自始至终都没有达成过卖淫嫖娼方面的协议,也就是说,两人只是出于对彼此的好感才发生的关系。

综上所述:就本案而言,男子蒋某与女子小杨之间,其实并非属于卖淫嫖娼,而是属于一夜情的范畴,因而男子蒋某并不构成嫖娼。

结语:

第一次见面送什么礼物

其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男子蒋某与女子小杨之间发生关系,是不是以金钱财物为媒介。换句话说,男子蒋某送给小杨的最新款手机,到底属不属嫖资的范畴。

对此,本文认为,单就本案而言,由于男子蒋某与女子小杨之间,自始至终都没有达成过卖淫嫖娼相关的协议,两人当属一夜情关系。

因此,本案中,男子蒋某送给小杨的最新款手机,应当归属于为表示好感而赠送的礼物,而并不能认定为嫖资。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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