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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言宇德 · 视点|【贷款展期,原借款合同对应的抵押权还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2-08-01 点此:647次

前言:

受新冠疫情影响,很多企业都在背负着贷款前行,特别是中小企业,面临着企业发展和银行债务的双重压力。因此各大金融机构纷纷出台扶持政策,为中小企业之困寻求转机。贷款展期就是其中较为普遍的做法。那么金融机构为借款人办理展期,是否会面临抵押权无法实现的风险呢?

案例:

钟言宇德 · 视点|【贷款展期,原借款合同对应的抵押权还有效吗?】

甲公司于2019年1月1日与乙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乙银行于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向借款人甲公司发放贷款500万元。同日,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以其所有的两处商用房,为甲公司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该笔贷款到期后,因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乙银行为其办理了贷款展期,甲乙双方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并取得了丙公司的书面同意,展期期限一年,但并未办理抵押物变更登记。贷款展期到期后,丙公司以贷款展期后未办理抵押登记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观点: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抵押权的设立与消灭,应由法律规定。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抵押权消灭的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抵押权因《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法定事由而消灭,包括:主债权消灭、实现抵押权、债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物灭失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抵押权因《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抵押权存续期间经过而消灭。

尽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了贷款展期应当办理抵押变更登记,但并未明确不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后果,且实践中,部分登记部门不予办理展期抵押变更登记,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存在履行上的困难。另外,贷款展期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实际上是对借款合同还款期限的延长。展期后的债权仍属于原《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贷款展期并不是抵押权灭失的法定事由,因此原抵押权仍然有效。丙公司应当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律师点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展期贷款超过原贷款期限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法函〔2000〕12号)观点:展期贷款性质上是对原贷款合同期限的变更。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法(研)明传〔2000〕22号)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相关问题答复观点认为: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因此即便贷款展期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最高院以及司法审判中的主流观点均认为,在取得相应抵押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抵押权依然有效。即便如此,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展期时还是要积极与主管登记部门沟通协商,争取办理抵押物变更登记,以免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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